• 官方微信

长沙百策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芙蓉路湘雅附一医院对面公园西郡1811
电话:0731-82181869
邮箱:977212409@qq.com

当前位置:主页 > 财税法规 >

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作者:admin 时间:2022-05-11

1.享受主体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1)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3)大型企业
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4)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6.允许退还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意事项:
(1)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2)免抵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7.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8.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9.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注意事项:
除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一)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1.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
上一篇: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下一篇: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 姓名:

  • 电话:

  • QQ:

  • 看不清?点击更换
网站首页|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本站关键词:长沙工商注册,长沙工商代办,长沙代理记账,长沙兼职会计,长沙工商年检
长沙百策通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Copyright © 2000-2020 牛企网络-长沙网站建设
备案号:湘ICP备15014735号-1

 

网站客服